浙江一商人骗贷1700万 警方侦查终结检方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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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4 18:4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伪 造自己公 司和担保人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 行1700万元的贷 款,给担保人造成8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致银 行322万元的贷 款无法收回。警方将案 件立案查清移送审 查起诉,结果检 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这起令人哗然的不予起诉之骗贷案,来自浙江临海。法 学人 士认为:检 察机 关在赤 裸裸地为骗贷人充当“保护伞”!

   

    伪 造材料骗贷1700万

    经临海市公 安局依法侦 查查明: 台州台峰草制品有限公 司及其法人代 表李峰,在2012年7月及11月分别由临海市恒丰机械有限公 司、浙江茂 盛旅游制品有限公 司作担保,向中 国农业发展银 行临海市支行分别贷 款800万及900万 人 民币,李峰在贷 款时授意台州台峰草制品有限公 司会计杨美燕造出假的该公 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然后李峰向中 国农业发展银 行临海市支行信 贷员管争鸣提 供假的该公 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的复印件,管争鸣与任主调 查员的信 贷科长卢军,对李峰提 供的假的该公 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的复印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 查,就向台州台峰草制品有限公 司及其法人代 表李峰发放了两笔贷 款共1700万元。

    2013年上半年,台州台峰草制品有限公 司倒闭后,由临海市恒丰机械有限公 司作担保的800万元贷 款,给担保人临海市恒丰机械有限公 司造成800万元损失;以浙江茂 盛旅游制品有限公 司作担保的900万元贷 款,已致中 国农业发展银 行临海市支行造成322.037万元损失。

    公 安机 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杨美燕交代笔录、李峰交代笔录,报案笔录、从临海市农发行调取的贷 款材料、相关评估报告等。

    公 安机 关认为,李峰、杨美燕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骗取贷 款罪。

    2017年11月13日,临海市公 安局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李峰、杨美燕骗取贷 款案移送临海市人 民检 察院审 查起诉。

   

    检方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公 安机 关侦 查完毕,依法将该案移送检 察机 关审 查起诉。临海市检 察院经审 查后认为,李峰、杨美燕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近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伪 造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骗取银 行1700万元贷 款,并给银 行造成322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检方对此居然不予起诉。临海市检 察院这个不予起诉决定,在社 会上引起了轩然大 波。

    首先不服的是担保人临海市恒丰机械有限公 司,由于李峰骗贷后无法还款,恒丰公 司不得不替李峰偿还了800万元的银 行贷 款。现在检方不起诉,就等于恒丰公 司的800万被打水漂了。

    恒丰公 司负责人称,如果李峰不伪 造台峰公 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其贷 款就不可能得到银 行的审批;贷 款批不下来,恒丰公 司就自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李峰伪 造贷 款所需材料骗取银 行贷 款,并欺 骗恒丰公 司为其作担保,这根本不是恒丰公 司的真 实意思。

    更重要的是,按银 行规定,恒丰公 司所作的财务审计报告也不符合为贷 款人提 供担保的要求,但李峰却将自己伪 造的恒丰公 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提 供给银 行,最终让该800万元的贷 款获得审批。

    关于李峰伪 造恒丰公 司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的问题,其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已作了明确供述;并且,警方向审计事务所调取的审计报告原件,足以证明李峰向银 行提 供的材料系伪 造的。

    同时,浙江茂 盛旅游制品有限公 司的相关材料,也是李峰伪 造的。

   

    既然李峰通 过伪 造材料手段骗取银 行贷 款,并给担保人恒丰公 司造成了800万元的经济损失,那么司法机 关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就算恒丰公 司替李峰偿还了800万元贷 款,没有给银 行造成损失;但由茂 盛公 司担保的900万元贷 款,银 行申请将其所有资产进行拍卖后,仍差322.037万元还不上。因此,李峰的骗贷行为,给国 家造成了322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 律规定,老百 姓透支信 用 卡还不上的,就以信 用 卡诈骗罪论处;透支1万元的,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然而,浙江临海商人李峰,伪 造材料骗取银 行1700万元贷 款,并给国 家造成了322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结果临海市检 察院居然不予起诉,拒绝追究其刑事责任!法 律何 在?公平正义何 在?

   

    法 律规定必须以骗贷罪追刑责

    伪 造材料骗取银 行1700万元贷 款,并给国 家造成了322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此恶劣的案 件,究竟该不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 安部关于公 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 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 骗手段取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 骗手段取得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 骗手段取得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 骗手段取得贷 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 安部的规定很明确,以欺 骗手段取得贷 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 骗手段取得贷 款,给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必须刑事立案追诉。

    但遗憾的是,临海市检 察院办 理的李峰这起给银 行、给国 家造成322万多元的骗取贷 款案,却无视最高人 民检 察院的明文规定,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这不仅让犯罪分 子逍 遥 法 外,而且还给国 家造成无法弥补的、巨额的经济损失!

    司法机 关本该为国 家利益提 供保 障,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可临海市检 察院却故意包庇纵容经济犯罪,公然为骗贷嫌疑人 大开绿灯,从而严重扰乱 了法 治秩序,让依法 治 国荡然无存;其负 面示范效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 会影响。是谁给了临海检 察叫板中 央依法 治 国的胆量?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

    检 察机 关本为法 律监 督机 构,结果临海检 察却戴着法 律监 督的帽子、干着违法的勾当,置国 家利益于不顾。为此,希望上级检 察机 关、及纪检监察机 关能对该案进行彻底调 查,依法纠正错误,维护国 家利益和法 律的严肃性。

    此外,在该案当中关于银 行是如何与骗贷人内外勾结、让劣 迹斑斑的骗贷人获批巨额贷 款等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揭 露!(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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