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长被抓错案却不纠正 福州台江法院疑有腐败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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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14:5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11月,媒体以《5000万房产仅以980万抵债福州台江法 院被指枉法裁判》为题,对福州台江区人 民法 院执行局枉法裁判一案进行了曝光。

    半年后的2018年6 月,该院执行局陈书东局 长因枉法裁判接受福州市纪 委监委调 查。但是,在陈书东操作下的枉法裁判案,却迟迟得不到纠正。

    究竟是谁在阻挠错案的纠正?难道法 院系统还有与陈书东局 长同流合污的帮凶或保护伞?

    [报道回顾]

    福州西湖边,寸土寸金,房 价每平已超过4万元;但一栋占地一亩多,建筑面积达1200多平米、有私家停车场,价值5000万元的房子,却在未经评估拍卖、未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直接被法 院以980万违法抵给了他人。

    无产权证房产突然被法 院执行

    位于福州市梦山路160号、西湖边上大梦山新村4号楼建筑面积达1200多平方米的房产,本来是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于2011年4月向福建金盛达房地产公 司、段津钗(金盛达公 司实际控 制人)租用的办公楼,当时双方签了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华宇公 司为此投入了数百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

    租赁期间的2014年3月11日,房东段津钗因资 金 周 转不灵,向华宇公 司老板邹文前先生贷 款300万元,期限6个月,约定月利息为3%,抵押物为上述房产;由于该房产仅有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而没有房产证,因此无法向房产登记部门办 相关抵押手续。

    由于段津钗在借款期满后无法还款,甚至连利息也无力支付。为此,华宇公 司再与金盛达公 司和段津钗签定《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租赁期再延长14年,即2011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同时约定,华宇公 司应支付给段津钗的房租,从段津钗应支付给华宇公 司邹文前先生的利息当中扣除,待借款还清后再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图:陈文德纠集人员冲击华宇公 司

    本来华宇公 司与段津钗之间的租赁关系十分平静,这个平静在2015年12月被打破。一个名叫陈文德的人,声称福州市台江区法 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上述已经出租给华宇公 司的房产抵债给他。

    华宇公 司对此非常诧异,他们从2011年4月起租赁使用该房产以来,从未听说过该房产已经拍卖或者抵债给任何人。

    为此,华宇公 司依法向台江法 院提出执行异 议。但台江法 院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以案 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对华宇公 司提出的异 议不予受理。

    2016年3月6日,陈文德仗着有某领 导为其撑腰,便纠集50多个社 会闲杂人员强行冲进华宇公 司办公楼,公然打 砸,并撬开所有办公室的门、扯断网络线路、拆卸电脑、办公桌、装饰品,强行将文件柜的所有文件档 案打包,严重破 坏了华宇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

    为此,华宇公 司依法向警方报案,但因陈文德关系太硬,警方死活不对陈文德的非法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并作出终止调 查决定。

    就这样,给华宇公 司造成严重破 坏致2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陈德文,在福州某领 导的保护下,连治安处罚都被免除了,真是无 法 无 天。

   

    台江法 院被指枉法裁判

    台江法 院将金盛达公 司名下价值近5000万的唯一房产,在未告知承租人、未经评估拍卖程序、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直接以超低 价980万元以物抵债给了陈文德。

    此举,相关法 学专 家指出,台江法 院已严重违反我 国 法 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国 家利益,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具体违法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条规定:“人 民法 院对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也就是说,民事执行程序中,人 民法 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台江法 院却在没有进行任何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金盛达公 司名下的房产抵债给陈文德,严重违反我 国 法 律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人 民法 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而本案中用于抵债给陈文德的房产已经出租,且被执行人金盛达公 司尚有多家债权人(注:金盛达公 司在福州中级法 院尚有2000多万元的被执行案 件,另外尚欠华宇公 司邹文前先生300多万元等),台江法 院明知金盛达公 司尚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直接以物抵债,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外,讼争房产位于福州西湖边上,占地1亩多,建筑面积1200多平方米,市场价值达5000多万元。但台江法 院却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评估,直接以980万元的超低 价抵债给陈文德;而陈文德根据法 院的抵债裁定取得了房产,却不要向国 家缴纳任何税收,导致国 家税收严重流失,严重损害了国 家利益。

    最后,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 取权属证 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台江法 院以法 院裁定的形式转让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地产,显然违反上述法 律规定。

    另经查询,以980万债权拿下近5000万房产的陈文德,实际上与段津钗系合作股东关系。其两人合股的“武平县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成 立于2011年11月17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法定代 表人为段津钗。其中,段津钗占公 司股份51%,陈文德占49%,目前公 司仍然正常经营。

    也就是说,在还有其他债权人向法 院对段津钗申请强 制执行的情况下,台江法 院却违法将段津钗的价值5000万的房产,仅以980万直接抵偿给了段津钗的合作股东陈文德,这是典型的以法 院看似合法的程序来掩盖非法交易行为,涉嫌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财产,相关部门应当对此予以监 督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华宇公 司称,台江法 院在其提出执行异 议后,却以案 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不予受理,这完全是在逃避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因此,公 众有理由怀疑这其中存在重大猫腻和腐 败行为。

    台江法 院作出抵债裁定的时间是2015年9月24日,但至今该抵债裁定所涉及的房产,一直都没办产权过户手续。此外,抵债的房产也一直由华宇公 司承租使用,从未移交。

    也就是说,该案尚有诸多执行工作需要开展,根本没有执行完毕,但台江法 院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再次滥用职权,对华宇公 司的合法异 议不予受理,导致华宇公 司投诉无门,案 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综上,台江法 院置法 律于不顾,违法将段津钗价值5000万的房产折价980万,抵偿给段津钗的公 司股东陈文德,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为严肃法纪,希望纪检、监察部门能够介入调 查,看看这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腐 败行径问题,依法惩治腐 败,维护 法 律的尊严!

    关于台江法 院的其它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腾 讯新闻)

    该报道发出后,立即引起了纪检监察机 关的重视。经周密细致地调 查后,2018年6 月,福州市纪 委监委通报: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执行局局 长陈书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 查和监察调 查。

    陈书东被纪 委监委调 查后,华宇公 司又多次向各级人 大、检 察、法 院等部门进行反映和申 诉,但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三级法 院拒不纠正陈书东作出的错误裁判。

    2017年11月28日,最高人 民法 院向华宇公 司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357号”《通知书》:你公 司向本院反映,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在陈文德申请执行段津钗、福建省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 司一案中作出的(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损害了你公 司合法权益。本院已就此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发出监 督函,要求该院对你公 司反映的问题依法审 查处理。本案相关事宜,请与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执行局联 系。特此通知!

    本以为,有了最高人 民法 院的监 督,福建法 院会对案 件进行纠正;但案 件被转到福州市台江区法 院后,台江法 院仍然坚持拒绝纠正。

    为此,不禁让人怀疑法 院系统还有与陈书东局 长同流合污的帮凶,这才是阻挠案 件纠正有生力量。这种维护枉法裁判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华宇公 司巨额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依法 治 国的公然践 踏和破 坏。

    因此,望上级法 院和相关部门能对台江法 院进行监 督,依法对错案进行纠正。

    同时,究竟谁在践 踏法 治?谁是阻挠错案纠正的元凶?谁又是与陈书东局 长同流合污的帮凶?也望纪检监察机 关继续深挖,揪出陈书东的帮凶或保护伞,给公 正司法让路。

    关于该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作者:齐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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