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河北,权利凌驾于法律,一起发生在河间的交通事故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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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3:2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聚同  男,汉 族, 河间市果子洼乡柳林村127号,

    身 份 证号:1309841965XXXXXX12

    手 机15831781105

    2016年2月10日12时许,本人在柳林村肉饼铺吃完寿宴,由于不抽烟不喝酒,受不了屋内气息,所以到儿子的汽车里休息一下(车牌号冀J389XJ)。本人在副驾驶休息,汽车正驾驶没有人,并在静止状态。但此时陈占敏车辆冀JOQ815轿车快速行驶过来,从左后方撞上申请人正在休息的轿车,骑跨在冀J389XJ轿车上。

   

    (现场事 故图)

    事 故发生后本人李聚同让儿子进行拍照取证,儿媳向河间交 警队报案勘 察现场。时间是12时40分许。

    事 故发生后,交 警队(胡志刚、王 福臣)进行勘 察询问,本人李聚同汇报笔录在冀J389XJ车上睡觉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有柳林村人(李静、李聚朋、李根群)等人作证。后被陈占敏所在车辆在从后部骑跨发生事 故,事 故发生时,陈占敏在副驾驶位置上卡住脖子,是本人李聚同将其从冀JOQ815轿车副驾驶位拽出,轿车正驾驶司机逃逸,本人与驾车司机并无社 会交集,所以不知其身份。

    但在陈占敏的笔录中,却说是她本人驾驶车辆,并无第三人存在,且诬陷本人正在驾驶冀J389XJ,两车为在同样驾驶状态下相撞,并要求我方进行经济赔偿。在现场的问询中,交 警胡志刚包庇此逃逸行为,并吓唬本人,陈占敏后 台相当大,你把天捅个窟窿也没用。

    此等对法 律的蔑视行为,将国 家的法 律公平弃之如敝履。本人受这样的小委屈是小事儿,但心中的正义感一直躁动,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对国 家法 律的蔑视行为,于是进行了多方走访取证,以求国 家的法 律不被这些居心不良的人玷污。

   

   

   

   

    以上是本人李聚同走访专 业机 构,邯 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事 故的鉴定结果。但此前交 警胡志刚对此次事 故的最终处理结果却为本人李聚同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对被人进行了20天的非法拘 留。

    本人李聚同对交 警胡志刚的事 故认定书存在疑问,并跟胡志刚说你这是伪 造证据的非法行为。本人在与交 警队证据中,发现这次交通事 故并没有路面照片和冀J3⑧9XJ路面痕迹照片,在和交 警队沟通时交 警胡志刚告知本人只相信科学,不相信现场证据,说出这样前后矛盾的话。   

    由于对处理结果存在疑问,特向沧州交 警队申请复核,被告知大约需要1个月才能做出结果回 复。2016年3月14日河间市交 警刘 阳到沧州交 警队提出终止复核申请,并在复核申请书上签有刘 阳的名字。终止理由是杨光(事 故人陈占敏表哥)诉 讼到河间人 民法 院,本人李聚同申请的复核没有完成。

    案 件转到河间人 民法 院,我先后向法 院提出指纹鉴定、证据保全、车辆重新鉴定等申请。在法 院审理期间先后向法 院申请多达20多次车辆事 故重新鉴定,都遭到法 官刘春景的拒绝。拒绝理由是杨光车辆(陈占敏车辆,也就是本次事 故车辆)未在现场,交 警队不同意进行结果重新鉴定,此次事 故结果证据不足等不予重新裁定结果。指纹鉴定申请下来后,又被拖延至30天后,河间人 民法 院的理由是没有找到鉴定机 构。最后本人在网上询问鉴定专 家,被告知已经过了1个月的最佳鉴定时间,再鉴定也没有任何意义。

    2016年6 月1日河间法 院开庭审理,沧州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本人李聚提出痕迹检验意见书为什么没有冀J3⑧9XJ地面痕迹,以及轮胎与地面摩擦的痕迹,冀J3⑧9XJ排气管冷凝水圆形状态痕迹和车辆玻璃掉落物、其他掉落物痕迹的说明。

    鉴定人员却回 复:这些问题与鉴定结果无关,这些问题是交 警队胡志刚勘 察,事 故图只有冀JOQ815车辆的痕迹,并没有提交冀J3⑧9XJ车辆的划痕等材料,我们是根据交 警队提交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和在停车场看到的车辆进行鉴定,冀J3⑧9XJ轿车我们是在停车场见到,并无此车辆在事 故现场任何证据照片。

    以此证明以上人员没有依据公 安部颁发《道路交通事 故痕迹鉴定GAT1О87-2013》和《道路交通事 故痕迹勘验GA41-2014》这两项强 制性标准去做鉴定和勘验。是作为司法人员,对法 律的轻视行为。

    沧州科技未按照国 家标准鉴定,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做出错误鉴定,法 官刘春景拒不按照诉 讼法中关于对鉴定部门出具的文书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审 查,一审法 官以李聚同没有有效证据判 决李聚同负责本次事 故的全责赔付杨光车辆损失。

    一审不服上诉二审中院,期间李聚同依然走法各部门反应问题,至今没有答复,最后去公 安部信 访部门反应,河间执 法部门以李聚同非法进 京上 访为由拘 留10天。出来后申请专 家辅助证人出庭质证沧州司法鉴定,在开庭期间审判长张有僧多次干扰专 家辅助证人的质证,专 家辅助证人在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指出多出错误,并明确的说出交通事 故鉴定包含静态鉴定,也包含更的动态痕迹。在查阅鉴定材料时发现诸多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专 家辅助证人在结合所有材料得出的结论389车辆是停止状态。二审法 官张有僧以《痕迹检验意见书》与本次事 故没有必然关系,是以发生事 故时李聚同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为由判 决,二审法 院以《痕迹检验意见书》没有必然关系为由不予重新鉴定,很显然二审法 官张有僧连本案材料都没有看就下达判 决书。

    不服二审上诉省高院,并投诉沧州科技司法鉴定经过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司 法 厅责令沧州司 法 局做出答复,在答复中明确指出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没有按照国 家强 制性标准进行鉴定,同时给予该鉴定相关处罚,可向办案机 关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并把该证据提交给省高院,同时把河北省物 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 安厅于2013年11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文件以及《行政强 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等文件,然而省高院不审 查、不核实,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法 院的权 利凌 驾于法 律之上,辜负了人 民对他们的信任。法 律给予公 民伸张正义的机会,却在某些人眼里权 利制约了法 律。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我无数次的提交重新鉴定和证据以及相关法规,主审法 官对国 家法 律于不顾,依然跟老百 姓玩着文 字游戏,难道只有公 检 法提交的证据是证据吗?他们就没有造 假吗?

    因李聚同不服一审、二审、再审判 决,为了公平公 正的判 决,为了法 律的尊严,到处奔波,再次向沧州中级人 民检 察院申请抗 诉,李聚同把证据提交给沧州检 察院,在交通事 故认定书中的证人证言中也注明证人和杨光系表兄弟关系,同时把司 法 局答复函以及公 安部颁发的国 家强 制性标准,现场照片,专 家辅助证人的质证论文一并提交,李聚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 白,一直为此事不停奔波,然而100天等来的答复是不支持抗 诉,答复函的内容居然跟二审判 决书一样不在重字。

    在得到沧州司 法 局答复函后,李聚同向办案机 关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然而遭到河间交 警队恶意拒绝,60天的时间没有做出答复,无奈李聚同只能向河间法 院行政起诉河间交 警队,一个月的行政诉 讼等到的是法 院不予受理判 决书,难道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民告官就这么难吗?官 官 相 护用来掩藏事实的真 相吗?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李聚同依然为此事不停奔波,限 制李聚同不让进 京,每到国 家开 会时河间政 府都会去他家,不让去上 访,李聚同在为自己的清 白奔波,却受到层层阻拦。

    这样的小事,本人可以忍气吞声,但对国 家法 律的践 踏,这样的行为,让我不得不站起起来不停用内心去抗 议。我们生活在一个法 制的国 家中,不能让迷失双眼的司法人员存在,让更多善良的人 民蒙受迫 害。

    以此抗争,对国 家法 制的尊重。

    此致,李聚同。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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