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维权反受陷 吕梁中院被指“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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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2 18:1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 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王猛 李峰):山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职工孙建珍自掏腰包付诉 讼费、律师费追索公 司煤矿经营权,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几轮审判,法 院判 决由违反合同方负责偿还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用于煤矿的贷 款3165005.40元,补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投资款及所余经营期间利润300万元。

    孙建珍在申请法 院执行判 决的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部分和解协议,由当事人支付300万元(免除延期利息)以执行判 决书的第二条(投资及经营期间利润)。公 司债权3165005.40元继续执行。然而,就在法 院生效判 决执行期间,2013年12月17日孙建珍突然被以“挪用公 款”罪名刑事拘 留,2014年1月4日被批准逮 捕,孙案很快进入了吕梁中院。孙案的在吕梁引发了轩然大 波,群众纷纷表示,在国企或政 府千万不要做有担当的人,混混日子最安全;法 律人 士认为,吕梁中院从受理孙案到几次违反审理期限已严重致使法 律“失重”。

   

    能源公 司煤矿风 波

    1991年10月20日,山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与吕梁临县后庄村委签订了《关于联合经营后庄联营煤矿意向书》,确定共同开发后庄煤矿。1992年11月23日,山西省煤炭资源委 员会以晋煤资字(1992)第214号批准下发了《关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与临县高家山乡后庄村联营煤矿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批复》,同时下发了编号为L131034的《采矿许可证》,批准采矿年限为24年,到期可延期。

    经国 家批准联营后庄煤矿成 立后。1993年12月15日,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与临县后庄村委签订了《开发和承包经营后庄联营煤矿合同书》,约定从1993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底为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的承包经营期,从2006年1月1日起的10年为后庄村村 民高树峰的承包经营期,确定了联营煤矿的经营权归属。

    明确经营权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从1993年到2000年共投入资金380余万元,煤矿初步建成。在此期间的1995年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与本单位职工张书军签订了为期10年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张书军在承包期内除清偿煤矿的投资贷 款外,还应交付共计205万元的承包费。但是,张书军在承包期内不仅承包费分文未交,还增加了煤矿的债务100余万元。至2000年,煤矿处于半停产状态。在此危难之际,张书军收受了闫狗旦的两辆小轿车(见吕梁市中级法 院一审案卷),将后庄联营煤矿交给闫狗旦经营。闫狗旦与后庄村委签订了《租赁经营后庄联营煤矿合同书》,张书军以中介人的身份签了字。至此,闫狗旦将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投资近400万元的煤矿经营权侵占。

    孙建珍艰辛风险维 权

    2001年,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穆锦晖、王建中、孟宪清上 任后,随即安排了工作组与闫狗旦、后庄村委交涉,同时要求张书军汇报联营煤矿的状况。张书军虽然在汇报材料中谎称没有将煤矿交给闫狗旦,但是闫狗旦根本不认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是煤矿的投资人,称是后庄村委将煤矿白给了他。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无可奈何,只能诉 讼解决。

    2002年4月,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将临县后庄村委、闫狗旦起诉到吕梁中级人 民法 院。在判 决下达之前,能源公 司因资金紧张,再加上需要专人进行诉 讼,2002年9月29日经公 司处级会 议研究决定,通 过律师与孙建珍签订了承包打官司的合同,由孙建珍风险包干,自付费用与闫狗旦打官司。其后又根据形势发展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确立了孙建珍与能源公 司的合同关系。

    孙建珍自付诉 讼费、律师费追索煤矿经营权,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几轮审判,法 院判 决由闫狗旦经营吕梁临县后庄煤矿,闫狗旦负责偿还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用于经营后庄煤矿的贷 款3165005.40元,补偿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投资款及所余经营期间利润300万元。

    孙建珍在申请法 院执行判 决的过程中与闫狗旦达成先期部分和解协议,由闫狗旦支付300万元(免除延期利息)以执行判 决书的第二条(投资及经营期间利润)。公 司债权3165005.40元继续执行。同时,孙建珍认为即便闫狗旦与后庄村委的合同有效,合同期满也应将煤矿交给后庄村委和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而对山西两级法 院就煤矿租赁期满后的经营权未下判 决一事委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继续申 诉,案 件现在还在申 诉中。公 司债权3165005.40元仍在继续追索。

    合同委托成挪用公 款罪

    在山西反 腐最见成效的时期,也是腐 败分 子最疯狂的时刻。吕梁市检 察院在接到相关领 导的指令后,苦心孤诣,捏造了挪用公 款罪将孙建珍逮 捕下狱。

    作为吕梁市检 察院的检 察官们深知孙建珍没有触犯刑法,因为孙建珍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是合同关系,前后共签订过五份合同。合同约定无论官司输赢,孙建珍上交公 司200万元,打官司费用孙建珍自负。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上交200万元承包费的时间,但是,检 察院认为在执行回300万元后孙建珍就应当上交200万元,而孙建珍只交了60万元,所欠140万元没有上交即构成挪用公 款罪!

    法 律人 士认为,孙建珍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 司签订有五份承包打官司的合同书,双方的关系是典型的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是民事关系。更何况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上交承包费的时间。退一步说,即是约定了交付承包费的时间到期孙建珍拒不交费,双方的关系也只能是民事关系,绝不是刑事关系。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约定在有最终法 律结果后上交承包费,而孙建珍还在委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申 诉中,公 司债权3165005.40元还在追索,案 件尚未结束。没到交费时间,孙建珍怎么就有罪了?

    法 律专 家表示,孙建珍从有功之臣乾坤挪移成有罪之人,是我 国 法 律的失序,是吕梁中院恒守失重。 “依法 治 国”是党中 央、习主 席在十 八 大提出的英明、正确的主张,是我 国步入世界文明的前提保 障。吕梁中院多次违法滞期审理孙案,显然在抵 制党中 央的大政方针。吕梁中院的行为会让每一个孙建珍一样的受 害 人绝望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人 民法 院是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铁闸,是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有硬度的杠杆,是建立法 治社 会、维护社 会秩序的最坚定的基石。如果法 律为利益而谋,为权力而动,为情绪而行,那么,这个社 会将绝对没有希望,这是习 近 平主 席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孙建珍案,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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