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人网
法制日报-法人网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的特大“骗贷案”,并未随着罪犯被法院“判三缓五”而尘埃落定,由此案引发的另一起民事诉讼仍在继续。遭受“骗贷”的交通银行湖州分行(下称“湖州交行”)起诉了骗贷及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400余万元;被告企业在庭审中曝出大量证据,直指“湖州交行工作人员与罪犯李相寿有重大经济往来,而且在贷款过程中与李相互串通、为李出谋划策,涉嫌共同犯罪”。这起特大“骗贷案”背后,是否藏有另一条利益链条?
今年10月12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秋雨濛濛。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湖州交行”状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下称“云洲纸业”)和湖州亚赐鑫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亚赐鑫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在这里开庭。而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源以及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均与数年前“云洲纸业”与“湖州交行”之间发生的一起“骗贷案”有关。
蹊跷的担保
“亚赐鑫公司”称“湖州交行”故意违背担保方前置条件,涉嫌违规放贷,为“云洲纸业”骗贷提供条件。“亚赐鑫公司”法人、总经里李鑫(化名)告诉记者,他与“云洲纸业”总经里李相寿是堂兄弟关系,自己的“亚赐鑫公司”在湖州市吴兴区,“云洲纸业”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总经里原来是李相寿的亲侄李某胜。由于李某胜沉于du博、不务正业,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最后李某胜扔下企业去向不明。在此情况下,大约在2010年12月,李相寿受其胞兄之托,开始担任“云洲纸业”的法人、总经里。
“云洲纸业”与“湖州交行”的业务关系,最早发生在2009年。该年1月,当时的“云洲纸业”总经里李某胜以公司名义,从“湖州交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都是一年,有效期为3年(2009年1月—2012年1月),“亚赐鑫公司”为“云洲纸业”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
李鑫告诉[法人](www .farennews .com)记者:“起初我和股东都不愿意做这个担保,但是碍于我和李某胜的父亲、以及李相寿的兄弟情面,当时的银行信贷员陆某凯还出面做了我很多工作,最终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听说,李某胜获得这笔贷款之后,用一部分偿还了南浔区某银行的贷款,其余大部分用来挥霍、还债——如果真的这样,我和自己的企业势必受到拖累和牵连。所以我就考虑:等贷款到期之后,不再为‘云洲纸业’做担保”。
到了2011年12月,“云洲纸业”偿还银行贷款的期限日益迫近,李相寿多次联系李鑫,意欲再次与“湖州交行”续订[贷款合同],请求李鑫为其做担保。“当我问及‘云洲纸业’的运营状况时,李相寿说企业目前良性运转,只要注入资金,企业很快走出困境、越来越好”,李鑫告诉记者,“我当时对李相寿的说法半信半疑,但是又因当时业务太忙,无暇前往‘云洲纸业’实地考察。12月19日,李相寿来到我的公司,同来的还有陆某凯等四名‘湖州交行’工作人员,其中陆某凯就是2009年1月曾为‘云洲纸业’办里贷款的业务员。他说‘云洲纸业’过去能够按时还贷,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为其担保没有风险;还劝说我‘作为堂哥应该帮助堂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我保护、规避风险,我特意让‘湖州交行’工作人员为我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李鑫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情况说明],前后二段共约180字,其中第二段写到:“作为担保人的知情权力,我支行有义务在云洲(纸业)每次向我行申请借款前向亚赐鑫股东通知相关事宜,并提供相关借款担保资料供亚赐鑫股东签字确认”。落款为“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市中支行陆某凯”。
“我之所以让‘湖州交行’出具这份[情况说明],其实就是要对该行的出贷行为形成制约:没有‘亚赐鑫公司’股东的签字确认,‘湖州交行’不得给‘云洲纸业’放贷;即使放贷也是无效的。但是‘湖州交行’并没有按照[情况说明]上的承诺去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20日、21日、24日,与‘云洲纸业’签订四份[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给‘云洲纸业’分四次(每次25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鑫气愤的说:“整个过程‘湖州交行’无人告知我们,我和其他公司股东对此也毫不知情。”
骗贷案背后
2014年10月的一天,李鑫突然接到吴兴区法院的传piao,随即获悉因为“亚赐鑫公司”为“云洲纸业”的贷款做担保,贷款到期未能还款,连同“云洲纸业”被“湖州交行”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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