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深圳,在上市8周 年的前夕,日海通讯(002313,SZ)董事长刘平在创新大厦17楼公 司会 议室里接待了前来调研的数十位金融机 构代 表。
“公 司目前传统业 务包括通讯产品销 售与工程服 务两大类。在产品方面,包括天线、配电、塔房,去年年底开始拓展了主要面向运营商的合同能源管理、小基站业 务。工程服 务方面,公 司收 购了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目前日海通服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 司。”刘平介绍道。“另一方面,在新业 务方面,主要是布局物联网业 务。”
如按照刘平的说法,对于上市公 司日海通讯的投资者来说,过去的一年应该是充满希望的,似乎所有的事情都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10月27日,日海通讯(002313,SZ)同样交出了一份堪称靓丽的三季报。公 司前三季度归属母公 司净利润7045万元,同比大涨456.01%。
然而,记者近日在证 监 会发现两封举报信,文件显示一封是2017年10月25日从武汉发出,实名举报人为陈旭,身 份 证号420105197212132011。另一封则是针对日海通讯给深交所回函后,陈旭提出的进一步质疑举报(如下图)。
12月14日,日海通讯(002313,SZ)遭实名举报其子公 司重要股东会涉嫌多项虚假一事后,迅速回 复了核查意见,此事似乎盖棺定论。然而,在长达数年的回购过程中,是否诚如日海通讯回函证 监 会所说,从收 购价 格、交易过程、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等保持着合法合规的规范运作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跟 踪调 查。
资料及公告显示,2012年2月,日海通 过日海通服以1097万元的价 格从嘉瑞德手里买下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51%的股权,自然人陈旭则为嘉瑞德实际控 制人和法人代 表。
此番交易过后,日海持有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51%股权,嘉瑞德持有49%。彼时,双方约定以2012年~2014年为3个考核年度,如未完成业绩考核,则需现金补偿。
1年后,2013年2月,日海发布公告,日海与嘉瑞德以及上述提到的被收 购的多家公 司换股。日海与十家公 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内部简称赛马协议),约定了赛马协议的期限是2013年到2016年,具体各家的最终股份在2017年上半年核算完毕。同时,还有 补充协议约定日海工程公 司二次上市的路径图,同时约定上市不成功时,日海对各家公 司的回购条款。具体来说,以嘉瑞德为例,嘉瑞德交出其持有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49%股权,使其成为日海全资子公 司。日海则将日海通服3.76%的股权转给嘉瑞德。自此,嘉瑞德持有3.76%的日海通服股权。
此番交易后,日海仍持有日海通服52%股权,包含嘉瑞德等11方持有余下股权。
同时,各方约定,各被收 购方仍需遵守各自业绩承诺,考核期内,未达成考核指标要求的,各方应该支付给日海现金补偿,逾期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各方最迟于股改完成时或上市前各方应该将其持有日海通服的相应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
日前,陈旭向《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实名爆料日海通讯于近日发布的多份公告涉嫌存在存在披露内容不真 实,误导性陈述及虚假记载等情形,违反了上市股份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
具体来看,包括2017年6 月12日日海通讯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2017年6 月29日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问询函的回 复》、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等三份公告。
陈旭认为,上述公告的相关内容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股 民的知情权,侵害了嘉瑞德的合法财产。
按照陈旭的说法,根据2013年双方签署的换股协议,彼时嘉瑞德持有3.76%日海通服股权,而后,由于未完成业绩考核等原因,2016年将其持有的1.3⑥47%转让至日海通讯,那么通 过计算,嘉瑞德及其本人仍应持有约2.4%日海通服的股权。
然而,根据上述多份公告内容,却显示嘉瑞德持有日海通服股权为零同时,陈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多份原始合同的原件,复印件等,以及从广州工 商 局调取的日海通服备案资料等。
经过记者详加调 查,发现陈旭方面对于将日海通服1.3⑥47%转让至日海通讯名下并无异 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余下的约2.4%日海通服股权的归属。
根据对于公开资料以及陈旭提 供的资料来分析,嘉瑞德曾持有的2.4%日海通服的股权分为三部分,分别为1.40%、0.7757%,以及0.226%。
根据日海通讯过往发布的多篇公告内容显示,2016 年 3 月,嘉瑞德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日海通讯收 购武汉嘉瑞德持有的日海通服的股权作价以 2015 年末 日海通服净资产为作价依据,交易金额 461.79 万元。
嘉瑞德另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1.4009%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通讯。公告中,对于0.226%的激励股返还则并没有记载。
针对日海通讯给出的此种说法,陈旭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信息披露不实,隐瞒重要信息。
总结以上,关于日海通服股权的四大争议如下
争议点一:股权之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6 月12日日海通讯发布的《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其在第三 条交易标的日海通服的基本情况第(九)项注1中写道“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 司与公 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署了《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 司将持有日海通服0.7757%的股权转让给公 司,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
关于这一部分内容,陈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与实情严重不符。
据陈旭透露,嘉瑞德与日海通服实际签订的合同有二份,第一个合同是业绩考核及逾期历 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包含三项内容,其一是将1.3⑥47%的股权转让给日海,第二,是将1.4009%的股权由日海公 司代持,第三是将0.7757%的股权质押给日海到2017年12月31日作为历 史应收款669万的保证。
“第二个合同则是将0.7757%的股权有条件转让的协议,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后且在应收账款未回的前提下,才能转让。“陈旭补充说道。
换言之,按照陈旭的说法,嘉瑞德持有的0.7757%日海通服股权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协议内容转至日海通讯名下,即至少要到2018年且嘉瑞德相关应收账款未收回。
陈旭的这一说法与《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中所表述的“嘉瑞德已于2016年3月将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只是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的说法明显不一。
不难看出,关于0.7757%股权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始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陈旭方面同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两份名为《关于日海通信服 务有限公 司(0.7757%)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一份为陈旭手中保存当初合同原件的照片(以下简称合同1),另一份为陈旭前往广州工 商 局调取的日海通服备案的原始合同的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2)。
通 过比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第4页内容外,其余内容两份合同均一致。而关键的第4页记载的内容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即“生效条件”。
“合同1”第4页内容显示:当出现以下 任意情况时,本协议生效。第一,乙方和丙方未于还款期限前将剩余历 史应收款补偿金及对应利息全额偿付给甲方;第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或丙方发生任何严重干扰或不利于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因乙方及/或丙方原因给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其商誉的行为。
不同的是,与“合同1”对比,“合同2”第4页关于生效条件的规定则相当简略。只写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变更登记手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2“同时注明此合同需要进行公证。据编号为“(2016)粤广广州第051402号“公证 书显示,公证员黄毅对于”合同2“进行了公证,表示双方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
由此可见,“合同1”对于生效条件做出一整套涉及时间节点以及交易金额的规定,而“合同2”则表示经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对于同一个涉及嘉瑞德以及日海通讯双方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事宜的两份合同,在生效条件的规定上出现明显差异,而恰是这条争议的内容决定了0.7757%股权的归属,不由让人浮想联翩。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从广州工 商 局打印出的“合同2”的扫描件第4页下方并没有标注页码数字,其余各页均正常标注。”合同1“则正常标注了所有页码。然而,从工 商 局调出的原件却在第4页有页码。
对此,陈旭认为日海通讯出具的第二个合同是立即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
记者在广州工 商 局调 查后发现,上面反复提及的这份协议2016年3月28日在广州公证处做了公证。令人颇为吃惊的是,这个0.7757%的股权在2016年7月14日又在广州工 商 局做了质押。在2017年6 月,在嘉瑞德公 司明确反 对将该股权转让给日海公 司的情况下,而且在该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没有办 理解压手续的情况下,该股权被转让给日海公 司。
这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一个小小的0.7757%的股权,区区几百万而已,值得大动干戈,一会儿公证,一会儿质押吗?日海公 司每年这么多合同,包括近几年这么多股权转让合同,除了这个合同外,还没有哪一个协议在公证处办 理过公证的,也没有哪一个协议办 理过质押的!而且,记者注意到,作为一个上市公 司,管理应该非常严谨才对,但是在这个区区几百万的0.7757%的股权转让上日海却在2016年4月忘记在股东会决议上表决在2017年6 月才记起在股东会上表决,并且是在嘉瑞德公 司明确投反 对票的情况下。日海公 司公告的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都是依据协议及时办 理,唯独对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特别照顾,在协议签订1年3个月后才去办 理股权变更。为了这个协议,日海公 司在股权转让变更上选择性遗忘,但是又很重视,不惜为这点股份涉嫌冒违规质押和违规转让的风险,在嘉瑞德同意转让时不完成转让却一直要拖到嘉瑞德公 司不同意转让时强行转让。
疑 云重重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陈旭方面于日前正式向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投诉材料,要求返还相应股份并追究日海公 司的违法责任,且广州工 商 局已正式受理。
根据投诉材料,陈旭认为日海通服涉嫌提 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变更登记并由此造成嘉瑞德股权被非法转让。
根据日海公告,嘉瑞德另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1.4009%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通讯。
这个与陈旭提 供的内容完全不一致。
据陈旭透露,嘉瑞德与日海通服实际签订的合同有二份,第一个合同是业绩考核及逾期历 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包含三项内容,其一是将1.3⑥47%的股权转让给日海,第二,是将1.4009%的股权由日海公 司代持,第三是将0.7757%的股权质押给日海到2017年12月31日作为历 史应收款669万的保证。
2017年5月20日,日海通讯总经理助理方玲与其本人协商的文件稿及社交软件,邮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确认为嘉瑞德持有日海通服2.4%的股份,(其中1.4%为日海通讯代持,0.7757%为嘉瑞德持有,0.226%为激励股返还)
记者注意到,既然嘉瑞德将1.3%的股权和0.7757%的股权都以1.76元的每股价 格转让给日海公 司,为何愿意将1.4%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日海公 司呢?是陈旭先生愿意当活雷锋吗?
从现实来看,陈旭显然不是雷锋,是雷锋就应该把股份都送出去,是雷锋就不应该到证 监 会举报,是雷锋就不应该到报社来爆料!
同样的股份,应该是同样的价 格卖出去,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啊!
而且,明明框架协议等协议写明,最后计算各方股份的时间是在2017年上半年,陈旭先生学雷锋也太积极了吧!陈旭先生非要在2016年迫不及待地将自己的股份清零,而且当时日海公 司还没有正式放弃将工程单独打包上市的可能。小股东跟日海合并是为了利益,却在2016年上半年就急着放弃利益,于常理说不通啊!
又是一个疑 云重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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