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讯疑侵占小股东股权 合同真伪遭实名举报

[复制链接]
查看: 1938|回复: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5 17:0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11月15日,深圳,在上市8周 年的前夕,日海通讯(002313,SZ)董事长刘平在创新大厦17楼公 司会 议室里接待了前来调研的数十位金融机 构代 表。

    “公 司目前传统业 务包括通讯产品销 售与工程服 务两大类。在产品方面,包括天线、配电、塔房,去年年底开始拓展了主要面向运营商的合同能源管理、小基站业 务。工程服 务方面,公 司收 购了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目前日海通服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 司。”刘平介绍道。“另一方面,在新业 务方面,主要是布局物联网业 务。”

    如按照刘平的说法,对于上市公 司日海通讯的投资者来说,过去的一年应该是充满希望的,似乎所有的事情都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10月27日,日海通讯(002313,SZ)同样交出了一份堪称靓丽的三季报。公 司前三季度归属母公 司净利润7045万元,同比大涨456.01%。

    然而,记者近日在证 监 会发现两封举报信,文件显示一封是2017年10月25日从武汉发出,实名举报人为陈旭,身 份 证号420105197212132011。另一封则是针对日海通讯给深交所回函后,陈旭提出的进一步质疑举报(如下图)。

   

    12月14日,日海通讯(002313,SZ)遭实名举报其子公 司重要股东会涉嫌多项虚假一事后,迅速回 复了核查意见,此事似乎盖棺定论。然而,在长达数年的回购过程中,是否诚如日海通讯回函证 监 会所说,从收 购价 格、交易过程、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等保持着合法合规的规范运作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跟 踪调 查。

    资料及公告显示,2012年2月,日海通 过日海通服以1097万元的价 格从嘉瑞德手里买下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51%的股权,自然人陈旭则为嘉瑞德实际控 制人和法人代 表。

    此番交易过后,日海持有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51%股权,嘉瑞德持有49%。彼时,双方约定以2012年~2014年为3个考核年度,如未完成业绩考核,则需现金补偿。

    1年后,2013年2月,日海发布公告,日海与嘉瑞德以及上述提到的被收 购的多家公 司换股。日海与十家公 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内部简称赛马协议),约定了赛马协议的期限是2013年到2016年,具体各家的最终股份在2017年上半年核算完毕。同时,还有 补充协议约定日海工程公 司二次上市的路径图,同时约定上市不成功时,日海对各家公 司的回购条款。具体来说,以嘉瑞德为例,嘉瑞德交出其持有武汉光孚通信有限公 司49%股权,使其成为日海全资子公 司。日海则将日海通服3.76%的股权转给嘉瑞德。自此,嘉瑞德持有3.76%的日海通服股权。

    此番交易后,日海仍持有日海通服52%股权,包含嘉瑞德等11方持有余下股权。

    同时,各方约定,各被收 购方仍需遵守各自业绩承诺,考核期内,未达成考核指标要求的,各方应该支付给日海现金补偿,逾期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各方最迟于股改完成时或上市前各方应该将其持有日海通服的相应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

    日前,陈旭向《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实名爆料日海通讯于近日发布的多份公告涉嫌存在存在披露内容不真 实,误导性陈述及虚假记载等情形,违反了上市股份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

    具体来看,包括2017年6 月12日日海通讯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2017年6 月29日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问询函的回 复》、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等三份公告。

    陈旭认为,上述公告的相关内容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股 民的知情权,侵害了嘉瑞德的合法财产。

    按照陈旭的说法,根据2013年双方签署的换股协议,彼时嘉瑞德持有3.76%日海通服股权,而后,由于未完成业绩考核等原因,2016年将其持有的1.3⑥47%转让至日海通讯,那么通 过计算,嘉瑞德及其本人仍应持有约2.4%日海通服的股权。

    然而,根据上述多份公告内容,却显示嘉瑞德持有日海通服股权为零同时,陈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多份原始合同的原件,复印件等,以及从广州工 商 局调取的日海通服备案资料等。

    经过记者详加调 查,发现陈旭方面对于将日海通服1.3⑥47%转让至日海通讯名下并无异 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余下的约2.4%日海通服股权的归属。

    根据对于公开资料以及陈旭提 供的资料来分析,嘉瑞德曾持有的2.4%日海通服的股权分为三部分,分别为1.40%、0.7757%,以及0.226%。

    根据日海通讯过往发布的多篇公告内容显示,2016 年 3 月,嘉瑞德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日海通讯收 购武汉嘉瑞德持有的日海通服的股权作价以 2015 年末 日海通服净资产为作价依据,交易金额 461.79 万元。

    嘉瑞德另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1.4009%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通讯。公告中,对于0.226%的激励股返还则并没有记载。

    针对日海通讯给出的此种说法,陈旭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信息披露不实,隐瞒重要信息。

    总结以上,关于日海通服股权的四大争议如下

    争议点一:股权之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6 月12日日海通讯发布的《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其在第三 条交易标的日海通服的基本情况第(九)项注1中写道“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 司与公 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署了《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 司将持有日海通服0.7757%的股权转让给公 司,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

    关于这一部分内容,陈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与实情严重不符。

    据陈旭透露,嘉瑞德与日海通服实际签订的合同有二份,第一个合同是业绩考核及逾期历 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包含三项内容,其一是将1.3⑥47%的股权转让给日海,第二,是将1.4009%的股权由日海公 司代持,第三是将0.7757%的股权质押给日海到2017年12月31日作为历 史应收款669万的保证。

    “第二个合同则是将0.7757%的股权有条件转让的协议,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后且在应收账款未回的前提下,才能转让。“陈旭补充说道。

    换言之,按照陈旭的说法,嘉瑞德持有的0.7757%日海通服股权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协议内容转至日海通讯名下,即至少要到2018年且嘉瑞德相关应收账款未收回。

    陈旭的这一说法与《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 司日海通服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中所表述的“嘉瑞德已于2016年3月将0.7757%股权转让给日海通讯,只是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的说法明显不一。

    不难看出,关于0.7757%股权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始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陈旭方面同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两份名为《关于日海通信服 务有限公 司(0.7757%)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一份为陈旭手中保存当初合同原件的照片(以下简称合同1),另一份为陈旭前往广州工 商 局调取的日海通服备案的原始合同的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2)。

    通 过比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第4页内容外,其余内容两份合同均一致。而关键的第4页记载的内容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即“生效条件”。

    “合同1”第4页内容显示:当出现以下 任意情况时,本协议生效。第一,乙方和丙方未于还款期限前将剩余历 史应收款补偿金及对应利息全额偿付给甲方;第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或丙方发生任何严重干扰或不利于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因乙方及/或丙方原因给日海通服或武汉日海光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其商誉的行为。

    不同的是,与“合同1”对比,“合同2”第4页关于生效条件的规定则相当简略。只写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变更登记手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2“同时注明此合同需要进行公证。据编号为“(2016)粤广广州第051402号“公证 书显示,公证员黄毅对于”合同2“进行了公证,表示双方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

    由此可见,“合同1”对于生效条件做出一整套涉及时间节点以及交易金额的规定,而“合同2”则表示经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对于同一个涉及嘉瑞德以及日海通讯双方关于日海通服0.7757%股权转让事宜的两份合同,在生效条件的规定上出现明显差异,而恰是这条争议的内容决定了0.7757%股权的归属,不由让人浮想联翩。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从广州工 商 局打印出的“合同2”的扫描件第4页下方并没有标注页码数字,其余各页均正常标注。”合同1“则正常标注了所有页码。然而,从工 商 局调出的原件却在第4页有页码。

    对此,陈旭认为日海通讯出具的第二个合同是立即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

    记者在广州工 商 局调 查后发现,上面反复提及的这份协议2016年3月28日在广州公证处做了公证。令人颇为吃惊的是,这个0.7757%的股权在2016年7月14日又在广州工 商 局做了质押。在2017年6 月,在嘉瑞德公 司明确反 对将该股权转让给日海公 司的情况下,而且在该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没有办 理解压手续的情况下,该股权被转让给日海公 司。

    这就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一个小小的0.7757%的股权,区区几百万而已,值得大动干戈,一会儿公证,一会儿质押吗?日海公 司每年这么多合同,包括近几年这么多股权转让合同,除了这个合同外,还没有哪一个协议在公证处办 理过公证的,也没有哪一个协议办 理过质押的!而且,记者注意到,作为一个上市公 司,管理应该非常严谨才对,但是在这个区区几百万的0.7757%的股权转让上日海却在2016年4月忘记在股东会决议上表决在2017年6 月才记起在股东会上表决,并且是在嘉瑞德公 司明确投反 对票的情况下。日海公 司公告的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都是依据协议及时办 理,唯独对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特别照顾,在协议签订1年3个月后才去办 理股权变更。为了这个协议,日海公 司在股权转让变更上选择性遗忘,但是又很重视,不惜为这点股份涉嫌冒违规质押和违规转让的风险,在嘉瑞德同意转让时不完成转让却一直要拖到嘉瑞德公 司不同意转让时强行转让。

    疑 云重重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陈旭方面于日前正式向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投诉材料,要求返还相应股份并追究日海公 司的违法责任,且广州工 商 局已正式受理。

    根据投诉材料,陈旭认为日海通服涉嫌提 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变更登记并由此造成嘉瑞德股权被非法转让。

    根据日海公告,嘉瑞德另将其持有的日海通服 1.4009%股权无偿转让给日海通讯。

    这个与陈旭提 供的内容完全不一致。

    据陈旭透露,嘉瑞德与日海通服实际签订的合同有二份,第一个合同是业绩考核及逾期历 史应收款之补偿协议,包含三项内容,其一是将1.3⑥47%的股权转让给日海,第二,是将1.4009%的股权由日海公 司代持,第三是将0.7757%的股权质押给日海到2017年12月31日作为历 史应收款669万的保证。

    2017年5月20日,日海通讯总经理助理方玲与其本人协商的文件稿及社交软件,邮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确认为嘉瑞德持有日海通服2.4%的股份,(其中1.4%为日海通讯代持,0.7757%为嘉瑞德持有,0.226%为激励股返还)

    记者注意到,既然嘉瑞德将1.3%的股权和0.7757%的股权都以1.76元的每股价 格转让给日海公 司,为何愿意将1.4%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日海公 司呢?是陈旭先生愿意当活雷锋吗?

    从现实来看,陈旭显然不是雷锋,是雷锋就应该把股份都送出去,是雷锋就不应该到证 监 会举报,是雷锋就不应该到报社来爆料!

    同样的股份,应该是同样的价 格卖出去,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啊!

    而且,明明框架协议等协议写明,最后计算各方股份的时间是在2017年上半年,陈旭先生学雷锋也太积极了吧!陈旭先生非要在2016年迫不及待地将自己的股份清零,而且当时日海公 司还没有正式放弃将工程单独打包上市的可能。小股东跟日海合并是为了利益,却在2016年上半年就急着放弃利益,于常理说不通啊!

    又是一个疑 云重重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 转播 分享 微信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7-12-25 17:04:1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0.226%股权归属的争议

    2014年,根据相关换股协议约定,日海通讯的全资子公 司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日海设备)出资10万元设立激励公 司——深圳市海易通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海易),日海通讯和日海通服其他股东合计转让持有广东日海5.9605%的股权给深圳海易。日海设备持有深圳海易的股权将用于今后对日海通服及其子公 司骨 干人员的激励。

    2015年,深圳海易与日海通服第一期激励对象成 立了广州海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海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海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海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止2017年6 月,上述4家合伙企业尚未受让持有日海通服的股权。

    不过,2016年7月,日海通讯的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决定终止激励计划,各激励对象将办 理退伙手续。

    然后,对于嘉瑞德0.226%的激励股权的归属在日海通讯发布的公告中却始终没有提及。

    从2017年7月日海公告中显示,所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日海都返还了激励股,但是,为何独独对嘉瑞德公 司不返还激励股呢?对待不同的股东有不同的待遇,是否有失公允!

    争议点二:股东身份之争

    从日海通讯发布的多份公告内容判断,实际上,在2016年4月后,日海通讯已经并不认可嘉瑞德作为日海通服股东这一身份。只是由于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办 理,所以在今年6 月的公告中注明嘉瑞德仍持有日海通服0.7757%的股权。

    而据陈旭方面提 供的实物证据以及证言显示,却并非如此。记者也发现在2016年到2017年的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决议里都有陈旭代 表武汉嘉瑞德公 司出席会 议的记录,这和日海公 司所说的2016年4月开始陈旭就不是股东的说法完全不吻合。

    陈旭表示,2016年到2017年6 月7日期间的多次股东会 议,其本人法人代 表每次都参加,日海通服公 司一直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本公 司的股东身份。其中,日海公 司在2017年3月到6 月期间,多次与本公 司法定代 表人陈旭进行协商。

    另外一个实物证据则是一份经过武汉琴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某软件聊天记录,陈旭表示,该记录为2017年5月20日,日海通讯总经理助理方玲与其本人协商的文件稿及社交软件,邮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确认为嘉瑞德持有日海通服2.4%的股份,(其中1.4%为日海通讯代持,0.7757%为嘉瑞德持有,0.226%为激励股返还)。

    在另一篇经过公证的页面显示了 帐号“方玲“的相关个人信息,包含用户号码以及手 机号码等,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上述信息确与日海通讯总经理助理方玲的相关个人信息一致。

    如上述信息确为方玲本人所发,那么则意味着至少在今年5月,日海通讯仍然认可陈旭为日海通服股东这一身份,并明确了其持有减掉业绩补偿后的2.4%日海通服股权,这与日海通讯公开发布的相关公告截然不同。

    陈旭是这么小的一个股东,他持有的股份又是这么小,为何这样一个区区的股东身份日海会这么在意呢?

    又是一个疑点啊啊啊!

    争议点三:股东会出席人数之争及6 月7日股东会的真 实性

    “此外,2017年6 月7日,嘉瑞德还以日海通服公 司股东的身份并且是唯一到场的股东参与该公 司的股东会,并行使了否决权。上述事实及过程,均未在公告中真 实提及。”陈旭补充说道。

    针对今年6 月7日日海通服召开的股东会 议,据记者通 过工商部门取证显示当日日海通服在深圳日海工业园4楼会 议室召开股东会会 议,写明应出席本次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共11人,实际出席股东10人,分别为日海通讯董事长刘平、陈旭以及其他少数股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股东会决议中仍注明陈旭方面持有日海通服0.7757%股权。不过,该股东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就为《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预案内容为日海通服股东数由11家变为只剩3家,分别为日海通讯、恒粤管理以及海易通信。

    换言之,多名少数股东包含陈旭在内持有的日海通服的相关股权已经变更为零。

    对此这一议案的表决结果显示,除陈旭投出反 对票外,其余参会9人均投出同意票。据陈旭所说,其本人为当日唯一到场的股东。而相关股东会决议显示,实际出席股东为10人,两种说法明显出现矛盾。

    对此,陈旭表示确认当日只有其1个股东出席该会 议,还有一人是方玲,如日海通讯及日海通服持不同意见,可以调取当日录像内容进行验证。陈旭说,当天实际上是陈旭和方玲九点后在4楼会 议室对2.4%的股权转让价 格进行了讨论,其间方递过来一张纸要求进行表决,由于双方对转让价 格及细节没有谈好陈立即在上面反 对的表决上打上勾并盖章确认,陈对会 议内容并不知情。期间,没有任何其他人员在会 议室里,包括刘平董事长等领 导和其他股东。十点半后,陈旭到彭健总办公室为股权转让价款及方式做了最后谈判,双方未达成一致,十二点陈旭离开彭总办公室,彭总勉励陈继续当好股东为日海做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股东会决议的签署页显示,上述投出同意票的9人均有盖章及签字。

    记者通 过电 话录 音取证,多名股东对此次会 议没有参加或不知情。

    那么,是否存在上述9人本人并没有前往现场,通 过邮寄等方式参与投票呢?经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 查,此种说被否定。

    上述9人中有3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6 月7日当日以及前后一段时间内,本人并不在深圳,而且没有签署任何有关2017年6 月7日日海通服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文件,对于陈旭等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也不知晓的。他们没有参加会 议同时对6 月7日的会 议及内容也是不清楚的。以上有录 音及微信为证据,微信内容也经过了公证。

    对于这份存在诸多疑点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日海通讯证代方玲玲对记者表示,公 司不存在违规之处,并表示有证明上述股东的签到本等相关证据。

    不过,通 过记者获取另外一份电子邮件截图来看,过往,日海通服召开股东会并通知各地股东之时,曾注明“签字最好不要写日期”。那么,是否存在日海通服将过往股东签 名冒用在6 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上呢?

    在一份微信内容公证上显示,一些股东也证实有股东会决议的签字页主题不明确,日期不写等情况;也就是说,在签字页上根本看不出决议的内容和时间等关键因素。这可以看出该公 司的内控是有很大问题的。

    这么重要的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金额非同小可,在签字页上的第一行仅仅表明是股东会决议,是哪一年,决议主题是什么,都看不出来,这样的内控,记者只能说呵呵!这样的内控就不像是一个上市公 司的内控!

    从以上来看,这个2017年6 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肯定是有一些问题或者瑕疵的,那么日海公 司急不可耐地将一个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出来,到底意欲何 在?

    争议点四:工商办 理合法合规性的争议

    记者还发现——嘉瑞德公 司2016年7月14日将上述股权向日海通服公 司进行质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办 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和日海公 司公告所提本公 司在2016年4月就已经没有任何股份的阐述是严重矛盾的。(附件有广州工 商 局调档的记录);一家公 司既然已经没有股份了,为何还能进行质押?质押的目的何 在?如果说日海公 司忘记了,广州工 商 局是怎么把关的呢?二家单位都同时忘记了嘉瑞德已经没有股份的事情了吗?

    又是疑点啊!

    还有,记者向法 律人 士请教——根据《担保法》规定,即使办 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作为质权人的日海通服公 司也无权将质押物直接更名至该公 司名下。故日海通服公 司在未通 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前提下,直接剥夺了嘉瑞德公 司持有的合法股权。(广州工 商 局没有按照程序办 理,在没有解押股权的情况下且嘉瑞德公 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质押物直接更名至该公 司名下,负有连带法 律责任)。日海公 司和广州工 商 局又一次这么默契,都忘记了嘉瑞德公 司的股权是质押了的,这又是一个疑点!

    2017年6 月7日,嘉瑞德公 司在日海通服公 司股东会 议决修改公 司章程且涉及公 司股东股权变更的决议时,均已明确表示反 对该议案。因此,虽然该次股东会 议决通 过了修改日海通服公 司章程第七条的议案,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强 制嘉瑞德公 司向日海通讯公 司转让所持股权的依据,毫无事实及法 律根据。即,嘉瑞德公 司作为日海通服公 司股东,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转让所持有股权,任何其他股东均无权强 制投诉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此外,嘉瑞德公 司在2017年6 月7日反 对股权变更的意思表示系最终意思表示,应以该意见为准,不得径行实施股权变更,并由此侵害嘉瑞德公 司权益。

    上市公 司日海公 司应该有法 律常识,广州工 商 局更应该有啊!

    这一次,大家又这么高度一致,更加让人生疑啊!不是又一个疑点!

    疑 云重重!

    记者还通 过调 查取证,发现广州公证处公证 书第051403号指定汪燕女士全权办 理嘉瑞德公 司所持日海通服股权转让的一切相关事宜。然,事实并非如此,实际办 理股权变更的人员为胡彩香,而非汪燕本人,也非陈旭本人和嘉瑞德公 司员工,此行为涉嫌非法和违约责任,同时工 商 局存在有审 查不严的管理漏洞。

    日海公 司颇费苦心地通 过公证让嘉瑞德公 司指明汪燕为办 理人员,却在实际办 理过程中,又突然忘记了这件事,真是百密一疏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海公 司诸多行为表现出二点----

    处心积虑,故意为之。它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公 司内控有严重问题,这么多事情选择性遗忘,这么多事情不及时办 理,这么多管理不严,让弄虚作假偷梁换柱成为可能!

    这让普通股 民对这家公 司怎么放心呢?!

    记者最近通 过公告,还发现一个重要事 件——

    2016年8月,日海通讯付 款7000万给安徽国维公 司,安徽国维公 司付 款7000万给日海通信服 务有限公 司购 买日海通服持有的安徽国维的49%股权。

    这个交易让人寻味!日海通讯愿意帮安徽国维公 司出钱购 买股份吗?这个收 购款是从哪里来的?是否损害了各级股东的利益?

    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上述股权纠纷事 件。(文章转自国际新闻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