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天元律所对《2017年中国跨境投资新规》的要点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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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4:5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注定是跌宕起伏的一年,房地产价格在2016年高歌猛进,实体经济困难重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面临更大的挑战。但是,引世人瞩目的经济亮点依然存在,例如二孩政策刺激新一波消费,移动支付走出中国国门,“一带一路“政策落地,中国的外汇储备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且人民币更为坚挺。2017年6月,联合国贸发组织和中国商务部贸易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调查,中国2016年对外投资(ODI,即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增长44%,达到183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仅次于美国,2016年中国吸引外资(FDI,即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流入量134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英国。报告显示,中国对外投资进入高速增长阶段,2016年对外投资比吸引外资多36%。
 
  跨境投资“逆差”带来的外汇储备压力显而易见,中国政府也就更加关注跨境投资导致的资本流动和对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天元律所针对投资现状,总结了2017年度最新跨境投资关注要点:
 
  1)境外投资领域(中国企业走出去)
 
   尊重市场规律、中国政府实行以备案制为主导的分类监管体制
 
  2016年度,由于中国政府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实质审核和外汇额度的控制,很多境外投资项目遭遇各种不利因素并因此导致项目暂停或者终止。但是,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突出了在境外投资领域政府尊重市场基础性资源配置、尊重商业判断、政府合理引导的观点,而且中国政府在境外投资类别的态度更加明朗。境外投资监管从二分法进入四分法划分阶段。之前的监管总体上将境外投资领域划分为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除此之外的项目一律划入允许境外投资的领域。《指导意见》第一次明文确定了境外投资监管四分法,该四分法笔者理解实际上是参照了FDI监管领域的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的产业划分,从自贸区规则开始引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囊括了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并且《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限制类和禁止类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市场中很流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一再予以批评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和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限制类而不是禁止类范围,只是这些类别的投资需要经过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而不是之前提及的备案制度。对于有意在境外从事投资基金平台搭建、但没有实体产业项目落地的境外投资,《指导意见》的意见很明确,明文限制且需要特别核准。
 
  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鼓励类的六大类别::
  (1)“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项目;
  (2)带动中国优势(产能、装备和技术标准)出海的项目,典型行业例如高铁、核电和自主汽车项目;
  (3)境外高新技术和高端制造业的投资合作;
  (4)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
  (5)农业项目;
  (6)商贸、文化、物流和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
 
  前述(1)、(2)、(3)、(4)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在之前的文件或者境外投资政策解读中都或多或少有各种提及,《指导意见》提出了农业项目和有关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可见该领域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极大认同。在笔者看来,此举非常有助于中国大幅度降低农业项目的经营成本并获取更多的粮食储备,为中国企业建立更为广泛的境外销售网络(物流和商贸的优势密切结合),而金融领域的配套融资则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退出汇回的深度支持。建议中国企业更多挖掘前述六大类别的投资项目,以便在境外投资监管流程、外汇汇出等方面获得各级政府和银行的支持。

  天元律师事务所 殷雄、华秀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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