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张兵:船员的生命安全岂能用金钱保驾护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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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5:0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位农民工杨胜伍饱蘸血泪和心酸,给台州市 长张兵封公开信,反映他们父子在浙江台州运达渔业有限公司打工,在出海捕鱼的渔船上眼睁睁地看见其现年25岁的儿子杨朋兵掉入海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救生设备,没有人及时施救,无情的海水将儿子吞噬。
   
  这晴天霹雳的事 故,不仅让让农民工杨胜伍有丧子之痛的悲伤,更让他想不通的是,这虽是一起意外事 故,但毕竟由其必然性。杨朋兵落下船之后,紧紧地抓住船舷上的轮胎以及轮胎下边的绳索,并没有直接沉入海水中,当时船也是静止的,如果及时施救,完全可以救得上来。但为何没有相关救生圈等投放?没有组织及时的救援工作?
    
  可见台州运达渔业有限公司是集体安全无意识,安全管理有法不依,无章可循,责任意识缺失,视 人 命为儿戏,捕鱼船上的安全管理出现真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 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和“谁主管, 谁负责” 原则,实行分行业、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国 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海上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 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 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 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海上作业期间, 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 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然而这些规定在这里都是基本没有。 《国 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查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查明对安全工作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由其是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杨朋兵落海失 踪后,台州运达渔业有限公司既不救 援也不报警,而是隐 瞒 事 故,催促农民工杨胜伍尽快私 了。据说在当地,船员掉入海中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也是习以为常,反正是一赔了之已是一种 潜 规 则。可见当地对《安全生产法》的无视,对船员生命安全视若草芥,渔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的混乱。根据国 务 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 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海上作业事故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人身伤 亡、 财产损失等重、 特 大 事 故, 须立即报国 家海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报告。 台州运达渔业有限公司不是依法为船员的生命提供保障,而是用金钱保驾护航,这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地方政府工作严重的失职渎职!
 
  “天地之大德曰先,人民之大本曰善”。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力,生命高于一切。在当今世界上,似乎已经没有人敢公开宣称他可以漠视生命,任何时候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法国大思想家蒙田曾说:“我们的生命受到自然的恩赐,它是优越无比的”。康德也曾有言:“人因有生命,而倍显尊严”。自然的选择和社会的法制都无不彰显这样一条准律:所有的生命都值得我们敬畏,对生命的的尊重,是一种自觉,甚至是生存方式之一,它不需要什么犹豫,更拒绝任何的功利。杨胜伍的公开信既是对台州运达渔业有限公司的血泪控诉,是对台州捕鱼船海上作业安全无序管理混乱的呐喊,也是对船员生命安全的漠视“用钱私了事故”,金钱保驾护航“潜规则”的较量,也是给地方政府的猛击一掌!任何时候必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否则就会成为 人民得罪人!呼吁台州市 长 张兵应对渔民的生命安全有所敬畏,尽快把海上捕渔船作业安全管理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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