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李玲(李林),女,汉族,现年53岁,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城关镇备战路中段,电话:18336268518。 被控告人:吴刚,男,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委书记 事实如下: 我与朱子军合伙于2004年建十八门轮窑一座,2008年朱子军因还不上我投资款,全权把窑厂转让给我。在这个时候,县委督查办主任符殿昌找我谈了三次,说给我200万元让我把砖厂让给他们,我不同意。因为禁止生产粘土砖,我按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文件精神向信阳市改改委申请建隧道窑,获批后又向淮滨县建设局交纳1.2万元手续费对“隧道窑”进行规划,2009年3月25日规划图交与我。可奇怪的是,2009年5月27日淮滨县建设局时任县长的吴刚指令批准在我建厂的原址上重新规划,并收取沈雪检30万无的规划费让其建厂。更令人气愤的是:沈雪松竟把我用于建厂的500多万块砖及厂内的一切设备全部非法侵占,至今分文未付。 厂建成后,生产的仍是国家禁止的粘土砖。对此,我到县,市,省多次举报,可是沈雪松有吴刚这个后台,谁也管不了。由于我不断对他非法生产粘土砖进行举报,尤其是在2011年7月6日信阳市委书记王铁亲自接待了我,王书记看完我的材料后当即批给市检察长刘建国,并严肃地说:“这个建设局长犯法了,等于将人家的东西30万元卖了,十天后给我拿出结果来。”结果在王铁书记接待我的第十七天,我竟然被淮滨县检察院用“莫须有”的罪名于2011年7月23日将我关押十五个月之久。这样他们就毫无顾忌的生产禁止的粘土砖至今。 综上所述,身为县委书记的吴刚竟然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支持亲属沈雪松强占他人财物,生产禁物,谋取暴利。为此,强烈请求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落实我所控告的裙带,按党绿对吴刚进行组织处理,依法律对其绳之以法,对沈雪松追究责任并赔偿我窑厂的一切损失:要求依法拆除并复耕。 控告人: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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