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林业局单方撕毁合同强拆民房拒不赔偿伤民心

[复制链接]
查看: 1743|回复: 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26 17:5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叫赵霞,女,汉 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赵寨村795号,关于我2011年租用周口市林业局下属企业周口市森锦植物园有限公 司土地,在合同范围内我合法经营的饭店被强 制拆 除一事,周口市林业局对此不闻不问,甚至下一步还要强 制将我合法种植的林木强 制腾出,致使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土地租赁合同远未到期,该交的土地使用租金我也从来没有拖 欠过,说拆就拆,没有给我任何补偿,也没有给我安置方案,致使国 家法 律于不顾严重伤害民心,作为共 产党领 导的部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其做法在法 治社 会的今天简直令人震 惊!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5月20日,我与周口市森锦植物园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森锦公 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森锦植物园以每亩每年壹仟伍佰元的价 格将叁亩土地租赁给反映人做餐饮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1年5月20日至2021 年5月19日,当时公 司的人口 头 保 证租赁期内不会被 拆,也不会占用,所以我们在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此块土地,森锦公 司必须按市场价 格赔偿给反映人在此土地上所有建筑、绿化、餐饮工具等设施的全部费用。因为森锦公 司是周口市林业局下属的公 司,我租用的土地也是林业局的地,出于对林业局的信任,我就决定租用了这块地。

   

    协议签署后,我向森锦公 司支付了相应的地面附属物款项及土地租金后,并先后取得了《公 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证》、《餐饮服 务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2017年8月28日我经营的的饭店被强 制拆 除。经过评估,我的损失总额达到人 民币贰佰柒拾陆万伍仟捌仟元(2765800元)。

    周口市林业局是森锦公 司的主管单位,森锦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侯新民为林业局林科所所长侯新民。2011年6 月29日,在我租赁森锦公 司土地期间,贵局向森锦公 司印发了主题为“关于党新华等三同志任职的通知”(周林[2011]52号文件),文件通知:经党组研究,同意聘任党新华、周海洋、孙超等三同志为周口市森锦植物园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这些都表明森锦公 司和周口林业局是一家,既然是一家,森锦公 司与我签的合同就是一张废纸吗?我交的土地使用费都去哪了?事情发生后,我多次尝试向林业局新任领 导金玉贞反映沟通均被搪塞阻挠,到现在也没有说法。

   

    周口市林业局新任局 长金玉贞在2017年9月27日召开的干 部作风大整顿动员会上强调,“要强化领 导、明确责任,严肃执纪、加强督导,统筹兼顾、务求实效,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现在我的合法财产被强 拆,对老百 姓如此重大的经济损失不闻不问,也没有安置协调,这是“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的做法吗?           总 书 记在全国两 会上的重要讲话给广大农村基层党 员干 部提了醒、定了调。要求基层党 员干 部要明确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而周口市林业局却与总 书 记的要求背道而驰耍其了“流氓”派头,致群众的死活于不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 转播 分享 微信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