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大学与假公司联合办学 被曝光后集体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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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17:3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江夏学院与假公 司签合同联合办学,之后又反悔称不是联合办学,而是房产出租,因此将合作方告上法 院。此事 件经媒体曝光后,江夏学院选择了集体失声,不作任何回应。

   

    3月26日,网络媒体以《假公 司中标被警方立案 福州中院无视刑案作判 决》为题,对福建江夏学院与假公 司联合办学、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违反“先刑后民”原则作判 决等问题进行了曝光。

    【报道回顾】

    2012年9月20日,福建江夏学院将其位于福州市津泰路238号津泰校区联合办学权益,委托海峡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规定竞买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学校、培训机 构或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教育企业。

    尔后,“凌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 司”通 过竞拍取得了江夏学院津泰校区三年零六个月的联合办学权益。

    接着,以凌顶公 司名义中标的黄强,借口资金困难,与另一合作伙伴陈雄伟,将该项目以高价转让给了福建鼎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林光先生代 表鼎邦置业与其签署了转让协议。

    鼎邦置业在接手该项目后,投入了近3000万元资金对该场地进行了升级改造,将其打造成津泰路目前初具规模的商业综合 体。同时,该项目被福州市鼓区人 民政 府列为“鼓楼区回归工程重点项目”。

   

    但鼎邦置业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现江夏学院的联合办学权益竞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中标方黄强等拿出该联合办学项目的凌顶公 司,居然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假公 司,其提 供给拍卖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与江夏学院签订合同所用的公章,全都是伪 造的。

    除此之外,该联合办学场地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9]榕公消监验字第107号),居然是由业主江夏学院伪 造的。

    因江夏学院伪 造消防验收手续,并与假公 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鼎邦置业从假公 司手上转受该项目后,带来了无限的麻烦。

    这些麻烦,首先是消防部门前来将项目叫停,为此让鼎邦置业再投入巨额资金对场地进行消防整改。同时,由于凌顶公 司是虚构的假公 司,这给鼎邦置业在申报相关审批手续时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直接导致鼎邦置业严重亏损。

   

    由于诸多问题致使鼎邦置业出现严重亏损,经多次与江夏学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鼎邦置业开始行使抗辩权,停止向江夏学院支付所谓的联合办学“固定收益”。为此,江夏学院于2016年7月20日将鼎邦置业的签约代 表林光、及持假营业执照中标和签约的黄强等人,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

    诉 讼期间,鼎邦置业就黄强等伪 造凌顶公 司营业执照一事,向福州市公 安局鼓楼分 局进行了报案。

    2017年7月14日,关于黄强等伪 造“凌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 司”公 司营业执照一案,鼓楼公 安分 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随后以涉嫌伪 造、变造国 家机 关证 件罪为由,将该案进行立案侦 查。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合同虽名为“联合办学协议”,但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判 决鼎邦置业的签约代 表林光、及持假营业执照中标的黄强等人应向江夏学院支付房屋租金。

    鼎邦置业签约代 表林光认为,既然是联合办学,江夏学院与合作单位之间当属联营关系,因此应当与合作单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然而,福州中院却将联营关系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将所有风险都让合作方来承担,而江夏学院却享有包赚不赔的“固定收益”。

    福州中院的认定和判 决,给鼎邦置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鼎邦置业的签约代 表林光,将案 件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目前案 件仍在二审当中。

    在本案中,江夏学院既然主张与联合办学方是租赁关系,但其又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程序对办学场地进行招租。

    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 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以及第十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在榕单位统 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之规定,江夏学院依法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通 过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拍。

    然而,江夏学院为了将联合办学收益截留自用,在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委托海峡拍卖行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其行为明显违法。时任江夏学院书 记的郭绍生、院长郑建岚、联合办学工作组组长饶国伟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开设了法 学院的江夏学院,居然知 法犯法,明目张胆地伪 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审批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与假公 司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社 会公 众认为,江夏学院犯 下如此低级的错误,有可能是与假公 司、海峡拍卖行之间恶意串通的结果,其背后或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问题。

    但是,在这些问题被媒体曝光出来以后,江夏学院却选择了懒政怠政集体失声,不作任何回应,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

    庸政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说轻点是官僚主 义,说重点是腐 败行为。李 克 强总 理曾明确提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现象进行治理,对行政不作为者要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责任。大力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是当前政 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各 界高度重视。

    根据《关于实行党 政领 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 政领 导干 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事 件、案 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 故、事 件、案 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七)其他给国 家利益、人 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纵观江夏学院与假公 司“联合办学”事 件,江夏学院相关负责人存在决策失职、工作失职问题;因相关负责人的失职,给善意第三人鼎邦置业造成超过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因此,纪检监察机 关、或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实行党 政领 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江夏学院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赔偿鼎邦置业的经济损失。

    同时,关于江夏学院的态度、以及案 件的进展,“蝼蚁君”将进一步关注!(郑楼义 /文)

    【号外】江夏学院为福建省公办本科院校,世纪金源集 团董事局主 席黄如论先生曾捐资4.6亿 元支持学校新校区建设。“江夏”二字,是黄如论的祖籍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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