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红卫院长的请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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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6 14:4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情况反应请求信

  尊敬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红卫院长: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我公 司诉至于贵院的管辖权一案,
  我是天津市XX国际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因公 司与李红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件,在该案 件的管辖问题上,东丽法 院、二中院法 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极为不正常的情况,现将有关事实向您进行反映,希望您能够对于该案 件给予重视,挖出贪腐,渎职分 子,及时自查自纠、及时启动院长发现机制,重新秉公 审理,给我公 司一个公 正的处理结果.谢谢您!
  一 案 件基本情况
  我公 司诉(我女儿前夫)李红涛(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件于2017年9月28日在东丽区人 民法 院立案,原定于11月7日开庭审理,主审法 官是周梅,立案时,我们有物业公 司开具李红涛居住在东丽区名都花园的证明.在原定的开庭前日,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我们却收到了东丽法 院的管辖裁定,要把案 件移送到河北省乐亭县法 院审理,对此,我们不服,上诉至贵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贵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了录证据答辩(我公 司有3段视 频证据上交贵法 院能充分证明被告的居住证明的虚假性,另附:答辩纪实记录)可是2018年1月29日贵院却向我们下达裁定,维持一审.对此我们仍旧不服,想通 过申 诉解决,但是天津高院对于管辖权的终审裁定是不予立案的,他们希望我公 司找贵院院长反应,通 过信 访让贵院王 红卫院长发现的形式彻查此案,还案 件清 白!
  二 案 件审理中的管辖权问题
  (一) 东丽法 院周梅的问题
  在开庭前一天,我公 司在没有看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收到了东丽法 院的案 件移送通知,为此,我们找到了主审法 官周梅,要求她给我们个解释,周梅拿出了李红涛从其老家乐亭县王滩镇新开口村开的证明,证明他在离 婚后与他的父亲在这个村庄居住,这个证明上面加盖了村委会的、当地派 出 所的(都是黒章,复印件)和法 院的公章(档 案室的红章),周梅说:她认可这个法 院的章,并不认可被告的其他章和我们提 供的物业的章,因此证实李红涛是住在乐亭县,不住在东丽,因此得移送走!
  可是当我就居住证上法 院的章跟周梅提出索要加盖时:你东丽法 院也给我在我提 供的居住证上补个章吧,不就是同样的都有法 院的章了吗?周梅立即回我:那怎么行!你再补法 院章也是无效的,我们不会认可的,盖了也是无效的!您瞧,这是多么可怕而又可笑的回答! 她认可居住证明上其它法 院档 案室盖的章的法 律效力却不认可自己本院(东丽法 院)档 案室盖章的法 律效力,她这是完全玩 弄法 律于鼓掌!太可怕了!
  (二) 二中法许素梅,李 玉海、的问题.
  为了证实李红涛提交的是虚假证明,我公 司专程去到了李红涛的老家乐亭县王滩镇新开口村多次,由于该村委会工作时间大门紧闭无法进行正常采访(视 频有显示;村委会大门是紧闭的)于是就选择了与村委会紧邻的多家便民商店,店内均有多名村 民,我们进行了交流式的采访并录制了多段影像,均能清晰指出被告的父亲家(老宅子)的位置,并从当村居民口 中得知其父亲及其本人根本就不在本村居住的事实.同时我们进入到他家老宅的屋内,该屋内已出租给一个卖粮油的人了,该人及家属都有证言证实房子是其父亲的,但人早已不在这里居住多年,就只是他们住在这里卖粮油.我们拿到了如此客观 的证据资料并提交给了贵法 院,结果贵院主审法 官许素梅却不看、不采信!在被告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一住所内已居住一年以上情况下,直接维持原判!
  为此,我们找到了主审法 官:许素梅和审判员李 玉海,要求她们给我解答,结果她们给了我的回答,让我这个不懂法的人都觉得可笑而无知,举例如下。
  许素梅说:
  (1) 她没有看见我公 司律师提交给贵院的关于李红涛就居住天津东丽的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她在撒谎)!
  (2) 她没有看见我公 司提交的任何证据资料、视 频!我肯定的回答她:我律师在两级法 院的一审、二审中都有交过居住证明,及二审的证据视 频,而许素梅坚称自己没见到!
  我们辛辛苦苦获得的证据提 供给贵院,她们连看都不看,她居然还给我分析这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采信证据里都排在后面! 我不懂法,不懂什么证人证言,什么视听资料,我就知道客观事实、及真 实存在,知道老百 姓讲的理,法 律本就应当重事实重证据, 我提 供了,作为法 官的许素梅等人居然说没看! (她又在撒谎)
  可是 她在却判 决书上明明写的是:上诉人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在津居住)(她一边说没有看我公 司提交的任何证据、一边又说我公 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她不看还是我没交,这是个关键)
  (3) 她认为东丽法 院适用法 律错误,她不认可那个法 院的章,她认可的是对方派 出 所盖的章!(这是多么的滑稽:两级法 院在就管辖权的采用法 律条例上,相互褒贬,适用法 律不一,但目的又高度一致:都想让我公 司无法在津立案)是能证实李红涛居住在新开口村的唯一证据!我说:在18年1月16日贵院的证据答辩记录中能充分显示:被告已承认村里老房被人租用的事实,自己也无法证实在某一地已居住一年以上,且公 安部早在2015年就有规定,派 出 所不许再开这种证明.我说我手 机微信里存有华明镇派 出 所所长,曾回 复我的不能开据这类证明的法规,她不信,坚持与我一同走到贵法 院安检厅查看,在众人(安保员多人、过往人等都在)面前与李 玉海一起看我的手 机,她看到结果后,开始装傻了!说她不知道公 安部有这种规定,并与李 玉海交流说:咱们赶紧上网查一查,如果是真的,咱们要好好学习学习,但是,她同时还说:法 院有权 利对抗公 安部的新规!(此规定是公 安部2015年下发的)她可不予认定!居然还反问我:全国就没有例外了?天津公 安和乐亭县公 安不是一个管辖区呀,也许乐亭县派 出 所就可以给开这种证明!!!(我感觉进了菜市场,遇见了一个卖白菜的!她这是在耍什么呀!)。我说:你们法 院为何不认可这个规定呐?请问,公 安部的规定法 院会不执行吗?能不认可吗?还有必要学习吗?公 安部的规定可是《关于改进和规范公 安派 出 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 安派 出 所不在出具证明:住址变动 情况“我相信这是国 法!全国人 民都得执行啊,贵法 院也得执行吧,为什么这许素梅就不执行,她有什么权 利呀???
  (4)、李玉海:
  说:村子里可能会有好几个叫李XX的,视 频证据里的人都是本村老百 姓,他们会说 谎吗?如果有2个以上的李XX,我在寻问的时候人家能不问我是哪个李XX吗?人家能直接就说出来李XX的老宅子在哪吗?这些都是不用想就能看明白的事情,为什么李 玉海法 官会出那样的假想???居然还给我出主意让我撤诉,(他的原话是全天津市有7000多个律师了)换个好律师再起诉,试试,案 件就可能留到东丽了,我觉得这是个混 蛋逻辑呀!我是懂法不全,却也知道二审,这个案子都终审了,从法 律上讲确定由乐亭县法 院审理,我若撤了诉,再立案不也要去乐亭吗?而且我的保全不也就废了吗?我真不知道他是上的哪门的法 学、怎么当上的法 官,他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怎么能为老百 姓伸张正义!真想问问他寓意何为?为什么害我?
  (三)、贵院的民一庭主 任:刘海东,当他了解此案中的种种不妥后,就给我们出了4个解决方案(贵院有我签过字的记录可以证实)就没有一个方案能行的通的!
  (1)他让我公 司上诉至高院 :(管辖终审,高院是不予立案的!)
  (2)来贵院立案窗口走院长发现自查自纠渠道立案申请再审(可贵院立案庭的王庭长说;窗口对于院长发现案 件,不是不能立而是不能直接立案:还是立不了!)
  (3)到乐亭法 院去申请管辖 (他在想什么?)
  (4)撤案与之调解 (我都没案子了,他让我与谁调?)
  当时我们就阐明:高院不予立案、3、4条不现实,唯独第2是可行的,但如果以后在立案时出现了相关问题,如立不了案,还要找他解决,他当时为了让我们快走,什么都敢应付了,可结果是,自那以后,再找他至此就是避而不见了(此人是直接颠 覆了我们对国 法的认知和对贵院信任的又一人!)我做梦都没想到会遇见这些的法 官啊?这什么人品、什么素质?我非常疑惑:我所请的、所依赖的人 民法 院的法 官们,不都是法 律精英啊!倒蛮像个吃工 资、混社 会的呢?与她们交流间因为某种心理都不敢和我正眼相视!!!,
  三 王红卫院长我已经于三月初4月4日分3次将申请再审资料投放至贵院您的信箱内,估计因为2会期间您比较繁忙,未曾亲自审阅吧?
  四 我的诉求
  我请求:王 红卫院长能够关注该案 件,解 开层层黑幕,给我公 司一个公 正的再审机会、 处理结果!我公 司太冤枉了!
  (一) 依据事实和法 律公 正对待本案的管辖权。
  (二)对本案的管辖问题进行再审,将本案确定在天津市东丽区管辖。
  (三)彻查周梅,许素梅,李 玉海、刘海东等人玩 弄法 律的腐 败、渎职问题。

  再次感谢王红卫院长,并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您的批示!

  也感谢所有关注我案 件的朋友们,当今社 会在飞速进展,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学 法,一旦设法劲量规避不良,避免日后变成今日的我!


  此致

  反应人:“伤心”刘

  电 话 18302249913

  2018 年 3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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