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冤!两立战功退役中校惠州当年追讨保押金追出个被假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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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18:3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0年10月,两立战功退役中校于水(下称控诉人)响应国家号召,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简称惠机电公司),1992年受聘为公司经理。

    94年9月10日,因惠机电公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公司系统某公司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惠城公 安无证据收审控诉人3个月。

    94年12月29日,经3个月查无实据后,惠城公 安违反(80)刑诉法第11条关于非刑罪即终止审理的法规,和第92、93、94条关于办案终结时限的法规,不依法终结撤案,而是派佘海强、小黄干警二人提审控诉人商谈“私了”,因控诉人强烈要求“查明此案,还我清白”(有案卷记录),“私了”不成,就对控诉人取保侯审。

    97年10月15日,惠城公 安宣布解除控诉人的取保侯审和没收取保侯审押金。此时,取保侯审已达34个月。严重违反了(97)刑诉法第58条关于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法规。

    97年10月20日,控诉人向惠城区检 察院上诉追讨惠机电公司所交取保候审押金。

    97年12月31日,惠城区公 安作为劳教承办单位,在12月28日已有市劳教委劳教决定书的情况下,不依法送控诉人去市劳教所,仍以无证据的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对控诉人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97)刑事诉 讼法第15、61、65条关于刑拘的法规,显属非法刑拘。

    在对控诉人非法刑拘25天期间,惠城公 安严重违反(97)刑诉法第91条关于“侦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规,自始至终都只派警官黄东强独自一人2次提审控诉人。提审中,在控诉人强烈抗议警方违法抓人和要求放人时,警官黄东强说:这次抓你,就是你不“醒目”,你敢追讨保押金,之后还要干什么,不抓你抓谁。这回二次抓你,不给你搞个劳教什么的,我们内部无法交代。但你只要写个不再追讨取保候押金和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并不再上诉的保 证 书,我们给你搞个不入档的劳教,同时再搞个所外执行就放你走人。控诉人当时认为:94年不同意公 安“私了”互不追究,被搞了34个月取保候审,这次追退取保候审押金又被刑拘关押,如再不同意不入档的假劳教所外执行,不写不要取保候审押金,不写撤回以往上诉和不再上诉的保 证 书,让惠城公 安内部不好交代,硬搞个真劳教就糟了。为能尽快离开看守所,就按黄东强警官所说同意了约定,并写了保 证 书给了黄东强警官(见案卷)。

    98 年1月25日,一名警员在看守所让控诉人在劳教决定书和所外执行决定书上签字走人,离开看守所重获自 由。

    98 年5月,惠城公 安圆通桥派出所陈干警等两人找到控诉人,以劳动教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 迫控诉人倒时间按1月25日离开看守所的日期在劳教书上签字。控诉人为防止又被公 安抓进去,就按离开看守所日期在劳教书上签了字(可鉴定签字时间)。此情节足以证明:在98 年5月前,惠城公 安确实按警官黄东强与控诉人的约定,没有把控诉人签字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送市劳教委入档,也没有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书把控诉人移交市劳教所劳教所外执行手续,给控诉人按国家档案局94年1月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法规建立劳教人员必有的 劳教档案,到劳教期满也没有。这些都证明,惠城公 安从未执行过劳教决定书,对控诉人的劳教确实就是个从未执行过的假劳教。

    直到2000年1月初,市纪委监察局因劳教对控诉人“双开”时,控诉人才知道97年因惠城公 安二次办案内部有个交代而搞的不入档的假劳教变成了栽赃嫁祸控诉人的“真”劳教。控诉人在“双开”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 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议之语。

    从上述所列事实可以看到,对控诉人的所谓劳教,就是一个惠城公 安为报复控诉人不认“罪”,不“私了”,敢追讨保押金而假报案情骗取的只有劳教决定书,没有劳教事实的违法办案的假劳教。其违法、造假证据如下:

    一、惠城公 安二次办案追究劳教责任违法。劳教决定书在对控诉人的三年劳教在时间上未依法抵减94年4月12日起对控诉人3个月的看押时间,证明97年12月28日决定对控诉人的劳教,是劳教承办单位惠城公 安的二次办案。  

    1、二次办案严重违反了(97)刑诉法第94条关于“ 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 件” 的法规,实属违法办案。  

    2、超法定追诉时效决定劳教违法。劳教决定书于97年12月28日作出,离94年案发时间已3年3个多月,超过了国家刑法、刑诉法法定的3年追诉时效,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下简称劳教试行办法)在最长3年劳教期时间内追究劳教责任的法规时效,所以劳教决定实属决定违法。

    二、惠城公 安承办劳教程序违法。惠城公 安严重违反劳教试行办法第12条第1款关于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单位意见,报劳教委批准后,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根据和期限,由本人签字的法规。对控诉人既不征求本人单位意见,也不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根据和期限,而是在已先报有劳教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后又采用对控诉人先刑拘,派一名警官,以不入档的假劳教所外执行,写保 证 书不上诉即放人,5个月后再逼控诉人倒时间在劳教书上签字,签字即被剥夺法院上诉权的欺诈方式承办劳教,实属承办劳教程序违法。

    三、对控诉人的劳教是个没有被执行过的没有劳教事实的假劳教。

    1、依法惠城公 安没有对劳教人员执行劳教的管理权(属市司法局)。在有劳教决定书和所外执行决定书后,惠城公 安不将控诉人移交市司法局所辖劳教所进行劳教所外执行。因为搞得就是假劳教,无须移交市司法劳教部门。

    2、对控诉人没有按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法规劳教人员必有的 劳教档案。因为搞得是假劳教,无需移交建劳教档案。

    3、97年底对控诉人非法劳教后至99年12底前,控诉人并未因劳教受到过党纪与行政处分,证明这期间是假劳教,也就当然不会受党纪与行政处分。

    4、在所谓劳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诉人从未被任何部门按劳教所外执行人员管教法规管教过,训导过。证明控诉人就没有被劳教所外执行过。

    5、在对控诉人非法劳教三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也证明因为搞得就是假劳教,不存在劳教期满发予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的问题 。

    以上这5点足以证明:对控诉人的所谓劳教所外执行,除有一纸劳动教养决定书的空文外,惠城公 安和市劳教所从一开始就没有执行过,就是个无移交司法手续、无劳教档案、无所外管教、无劳教解除的一个自始至终的假劳教。

    四、劳教决定书是惠城公 安欺骗劳教委对控诉人搞假劳教的产物。

    劳教决定书内容之所以会无证据的编造虚假案情与违法事实,是因为惠城公 安为掩盖其办案错误,要对控诉人搞假劳教过关又苦无证据,只好胡编乱造造成的。按劳教决定书内容,其编造虚假案情,嫁祸栽赃有九大证据:

    1、用“因公司亏损”的模糊说法,编造控诉人为合营慧斯特公司分摊的15万元亏损,就去骗保800万巨额赔偿这样一个骗保谎话,编造的让人不可信。

    2、编造控诉人想用慧斯特公司不足20万元固定资产(未作假帐),去骗保800万这种低智商的儿戏式的骗保诈骗案,办案智商水平低下。  

    3、隐瞒案犯慧斯特公司总经理张勇、刘俊与保险公司人员合谋,不经查验投保公司固定资产数额,签订800万元巨额保险,贿絡公司财务总监叶某擅自支付投保款4万元,合伙瓜分保险业务提成1万元的事实证据,栽赃控诉人骗保。

    4、编造“……于水叫财务部 长叶静霞与张勇、 刘俊一起, 携带四万元的支票去投保”的假情节,用编造“空口无凭”的口“叫”,取代“立字为凭”的投保合约与投保付 款凭证这两大书证证据,栽赃控诉人同意签约付 款骗保。

    5、编造“蒋海中从公司提款16000元,从深圳买回100件电视接收系统软件,充作投保标的” 的所谓违法事实,却又无1.6万元的购货发 票如何充作投保标的800万元的证据。如此编造违法事实荒唐可恶。

    6、编造“伺机纵火烧毁公司财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和搬迁“藏放”“公司财物”这两种前后自相矛盾的案情,指鹿为马,否定控诉人在案犯投保一年期内的第25天即断然以“搬迁”行动使得案犯“伺机纵火”“烧毁公司财物”的行为已无“机”可“伺”,无“物”可“烧”,粉碎了案犯骗保企图的事实铁证。

    7、对案犯口供不与控诉人“双方质证”,违反 (97)刑诉法第47条关于案犯的口供未经与被告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规,把未经“双方质证”的案犯等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是严重违法办案。

    8、97.12.28的劳教决定书距案发1994.9.10时间已3年3个多月, 在无新案情和在控诉人上诉追退取保候审押金期间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刑法、刑事诉 讼法的3年追诉时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应在最长3年劳教期时间内追究劳教责任的法规,二次办案追究控诉人劳教责任,是惠州公 安(劳教承办单位)报复性违法办案的铁证。

    9、市劳教委在99年都不知惠城区公 安搞的是假劳教情况下,把对控诉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拿出存档,才造成了把对控诉人的假劳教变成了只有一纸劳动教养决定书的“真”劳教,变成了对控诉人的栽赃嫁祸,铁证如山。

    综上所述,控诉人因追讨取保候审押金,被惠州公 安违法二次办案,置书证物证于不顾,按案犯口供作有罪推论,追讨出一个假劳教,被栽赃嫁祸20余年的事实一目了然。

    控诉人69年入伍,服役22载,79.81年二次参战二立战功,以堂堂解放军付团中校之身份,90年响应国家改革开放之号召,放弃公务员任职,退役惠州招 聘改为企业人员,不贪不腐。94年被惠城公 安所谓“涉嫌纵火骗保”而遭解聘月600元度日。97年底因惠城公 安栽赃嫁祸和欺诈假劳教,致使妻离子散,借贷卖房,悲哉哀哉!呜呼!平 反冤假错案,路在何方?公平公正,路在何方??

    详情见相关法制网发表与转载文章:

    恨不当年越战死,枉留今日受冤辱

    惠州相关部门栽赃陷害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铁证如山等文。

    发文者:  退役中校于水

    2018年3月16日

    联系电话:1366952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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